问题 | 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 |
释义 | 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退税期限和追征期相呼应体现了征纳双方平等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权利,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已将纳税人申请退税请求权期限修改为五年。该条款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症结:问题在于退税期限起算时间 对申请退税设定一定的期限没有问题,认为,造成刘某某案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适用相矛盾的症结,在于退税期限的起算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本案中,刘某某的房屋交易已无效,为此无效交易承担税收显然不合情理。导致有关问题的一个关键是退税期限起算问题。 无论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还是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退税期限的起算都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但“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行使退税权之日”,因为“结算税款之日”可能需要申请退税的税款并没有产生。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 第二条_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_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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