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如何进行承担 |
释义 |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损失,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转移时间,否则以交付时间为准。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侵权等,导致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从而造成的损失风险。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当事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将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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