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1、标的物已交付的; 2、因买受人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3、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4、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的; 5、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 一、交付标的物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交付标的物地点的规定有: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买受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行使拒绝标的物的权利: 1、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的; 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购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少交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受人也才可以拒收货物,少交标的物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在收取标的物后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不能拒收货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