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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欠款如何追讨
释义
    企业欠款时应指定合理的借款计划。因为涉及较大金额,需要考虑到利率风险和现金流风险。一方面,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借款组合来应对市场利率的变动,分散利率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借款组合,保持合理的长期、短期借款比例,以免偿还欠款时出现现金断流,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一、个人应如何选择住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和按期还款额是根据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计算得出的,那么个人应如何根据自己家庭情况作出对上述要素的选择呢?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个人一般选择申请1年以上较长期的住房贷款,可以实现提前使用、分期偿还的消费方式。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以银行与房产商合作的方式居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的选择首先应不超过房产商与银行贷款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最高贷款金款和最长期限为限,又因各商业银行贷款最高限额有所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在选择购买住房的同时也选择了贷款银行、最高借款金额和最长借款期限。目前本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属正常交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有利率较低的优点,应作为贷款时首选但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可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要贷足公积金可根据借款人月交公积金测算,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年可贷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公积金年可贷额度最终应以公积金贷款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期限的选择一方面确定了还款的期限,另一方面因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的选择也就是贷款利率的选择,所以贷款期限过长,还款的利息负担就会随之增加。对贷款额度和期限的选择,最后还应测算月还款额,月还款以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50%为宜。
    二、短期借款需要注意哪些
    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借款计划,取得借款后按规定范围使用;
    2.企业从银行贷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保证;
    3.短期借款必须到期偿还;
    4.按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5.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对象、种类、金额、利率和偿还期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短期借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买新公司债券的风险主要是什么
    1、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2、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3、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针对利率、再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可采用分散投资的方法,购买不同期限债券、不同证券品种配合的方式。
    4、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针对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另外在投资债券之前也应考虑清楚,应准备一定的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毕竟债券的中途转让不会给持有债券人带来好的回报。
    5、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
    6、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投资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其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发行者,其发行的债券的风险就越小,对我们投资者来说收益就越有保证;资信等级越低的债券发行者,其发行的债券的风险就越大,虽然它的利率会相对高一点,但与投资的本金相比哪一个更重要,相信投资者自己会权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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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