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理行政案件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事件直接相关的; 2、被告也必须是明确的; 3、对于所要诉讼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么请求或者与事件相关的事实理由都要明确具体。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