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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等待期30天是个什么意思
释义
    1、协议离婚必须要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但是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颁布后的新规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申请离婚登记之后,需要等待三十天才可以去领取离婚证。
    2、和以前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并不能现场办结,在填写完一张离婚登记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拿到回执单30天之后,夫妻双方才能办理离婚登记,而等待的30天,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过程中,如果双方觉得婚姻比较重要,任何一方可以取消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不取消的话,冷静期过后,还有1个月的受理期;如果过了这个受理期,当事人还没有办理,只能再重新申请,进行一个新的流程。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离婚的条件与程序分别是什么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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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