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市办理离婚证注意事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泰安市办理离婚证的注意事项。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办理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 法律分析 泰安市办理离婚证注意事项如下: 1. 受理部门:泰安市县市税务局婚姻登记处; 2. 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注:办理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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