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和分部分项的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方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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