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退休需要劳动合同 |
释义 | 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向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退休申请(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户口所在地街道、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信息)。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1张1寸彩照 一、社保怎么自己缴费 个人交社保的流程如下: 1、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 2、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 4、个人缴纳社保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费标准是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一、公司不交社保的处罚如下: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缴纳社保的材料如下: 1、职工所在单位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2、办理社保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3、社会保险基数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个人交社保的流程是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个人缴纳社保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缴费标准是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二、申请公租房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各地关于申请公租房需要当事人准备提交的证件材料不同,可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是以北京市为例,介绍申请公租房需要的证件材料。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文规定:申请公租房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印在正面,变更页印在背面) 1.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出示结婚证③离婚:出示离婚证,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2.房产证明(无房证明) ①租房:出示租赁合同(写明租赁年限,签订时间,产权人) ②身份证与户口本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楼房出示房产证;平房出示宅基地证及村(居委会)出示的房产证明(没拆迁的村,需村里出证明,证明平房宅基地没有拆迁)。 ③涉及拆迁的地址需出示拆迁协议及安置房买卖合同 3、公积金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4、社保出示:社保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 5、地税出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出示公司签的劳动合同 7、关于资产: ①汽车出示购票发票②房产价值出示买卖合同和契税票③京外住房需出示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8、优先证明:残疾证、优抚证明、退伍证、转业证书、大病诊断证明(区级以上) 9、初中以上未成年人出示在校证明(小学、初中出示学生卡) 10、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放随两份核定表一同上报申请公租房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保所。 三、提出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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