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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释义
    

法律主观:
    


    , 济宁 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的; (六)租住本市住房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的,或已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 户口 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之一且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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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