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乐清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土地权利人对初步土地勘测定界调查成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复查校核,以校核后结果作为补偿登记依据。在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请的,以初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公告期满之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与突击养殖等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