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允许拍摄,这是公民在实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过,围观拍照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记录警察执法过程,但是不能以记录为由,影响执法。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1 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包括录像,而且,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曝光,以让社会大众知晓。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强有力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录像就是一种监督手段。 其次,交警强行删除拍摄内容是违法的。如果交警的执法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对于公民的拍摄,不应当有任何疑惑或顾虑,交警根本没有权力对拍摄的手机或相机进行检查甚至删除图像,这种检查和删除行为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这种行为违法,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