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
释义 | 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 一、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一)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不用提供提前退房违约金的情况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三、把钥匙还给房东算解除合同吗 把钥匙还给房东不算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租赁期满,当事人不得续租;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5、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或者灭失,致使合同承租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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