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量刑 |
释义 |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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