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证书》要符合建设部1998年发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开发商要保证交付的房屋室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要在交付房屋时出具检测数据。 交付的房屋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摄氏度。 交付的房屋可承载的额定电力负荷不应低于20千瓦。 交付的房屋供应的热水不应低于40摄氏度。 交付的房屋室外噪音在白天不应超过50分贝,晚上不应超过40分贝。 小区的绿化率最少不低于30% 小区内设置广告牌的权利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开发商不得随意在小区内设置广告牌。 同时,还要约定开发商在违反约定时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拒收房属于什么法律规定 下列情况拒绝收房具有法律效力: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二、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