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交付期限,按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