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宝如何在女方家庭落户? |
释义 |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父母的《结婚证》等。根据福建省的规定,出生户口登记遵循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子女、离婚家庭等情况下,还需要提交额外的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应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办理。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结语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对于非婚生子女、离婚家庭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出生户口登记遵循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如需了解更多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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