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新余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如何办理 受理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材料合格,办证大厅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如材料不全的,办证大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如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审查各项资料。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决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制证发证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新余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请者为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且有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资源; 3权属明晰,没有争议; 4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余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4.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5.批复文件 四、新余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办理依据(节选)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三)面积一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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