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一、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包括安置职工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的补偿方案等);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7)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