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吉安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二、吉安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的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1份(首次申请)或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1份(复核换证); 2、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3、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复制件 4、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三、吉安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办理的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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