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 离婚 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