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学生户口必须转入学校吗 |
释义 | 大学生户口不是必须转入学习。有很多寒门学子上大学后都表示最好不要把户口迁到大学,以后毕业想要迁回去是很难的,尤其是自己名下有“地”的学生,是绝对不可以迁户口到学校的。至于城市户口的学生,迁不迁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说以后毕业想要在外省就业的话,可以把户口迁到学生。但其实迁户口对学生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如果学生没有想法留在上大学的省份,毕业后想要回家的话,完全是不用迁户口的,省得大学毕业后想要签回来就难了。 大学生进入到大学后需要完成哪些必备事项? 第一件事情就是对未来的大学生活做好一个规划,大学生在慢慢熟悉了校园生活和学业后,就可以为大学4年制定好一个完美的计划,对于学业是规划,考研,考证书,考公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对未来的一个规划,只有确定好目标,才可以朝着目标前进。 第二件事情处理好和室友的关系,进入到大学后,室友们都是来自于各个地方,难免会因为性格,生活习惯不同而融合不到一起去,这个时候必须要处理好和室友之间的关系,才可以让未来的大学生活变得更加愉快。 第三件事情参加社团活动,竞选班干部,入党,大学虽然不像高中那样学业压力巨大,但是也是可以提升能力的地方,大学生需要好好的利用这4年来提升能力,等到就业的时候才会拥有优势。 结合实际情况,大学生再考虑要不要“迁户口” 现在我国很多一线城市都有“人才引进”计划,如果说是优秀的毕业生,就有机会获得这个名额,一旦可以落户到本地的话,那么未来可是前途无量。不管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只要学生足够优秀都是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历来迁户口的,并且可以享受到同等级的福利待遇。因此对于大学生说,最好是不要急着“迁户口”,等到毕业后看看自己的未来职业发展规划也不迟。对于想要在毕业后考研的学生来说,最好是暂时先不要迁户口,因为以后的福利待遇肯定是更好的。大学生还是应该以学业为主,虽然说上大学后没有过重的学业压力,而且远离父母和老师,学生如果不自律的话,就会荒废学业,虽然说一时快乐了,但是等到毕业后就会发现悔不当初。 不管大学生是否迁户口,都是不会影响到你大学期间学业的,所以大学生也不用担心,大学4年的生活看似很逍遥快乐,但是等到4年毕业后,你就会发现自己当初怎么没有好好把握大学生活,到时候才悔之晚矣。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需要好好的享受大学4年的生活,多考证书,多学习专业知识,这些都是可以帮助学生在毕业后就业的优势。如果你没有优势的话,是无法比过同学历等级的同学,只有你的优势拥有的越多,才可以越是得到企业的重视,如果没有能力的话,就会被直接淘汰,因此大学4年一定要好好把握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迁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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