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不可算做工资总额当中。出差补助范围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室内报销费等。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与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及其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其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