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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街道违章停车罚款多少钱
释义
    大连街道违章停车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将被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若违停地点对道路通行造成严重妨碍,驾驶员还将面临拖车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大连街道违章停车的罚款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大连的违章停车被查处,驾驶员将被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若违停地点对道路通行造成严重妨碍,驾驶员还将面临拖车处罚。
    二、违章停车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拓展延伸
    依据《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大城管法发〔2021〕114号),大连市对违章停车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违反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对于违反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对于违反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对于违反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因此,对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章停车行为,也必须遵守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结语
    驾驶员应遵守大连街道违章停车的罚款金额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停将会被罚款20元至200元,若违停地点对道路通行造成严重妨碍,驾驶员还将面临拖车处罚。同时,驾驶员应遵守大连街道违章停车的法律规定,包括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等地方不得停车,以及遵守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等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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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