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写明个人对党忠诚的表现,平日的学习生活工作等综合方面的中肯的评价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章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章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