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的诉讼时效期限 民事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设立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 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三、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上述适用一年时效之规定已被民法总则取代,民法通则适用的一年时效均适用三年时效。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