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由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起算。如借条约定2000年1月1日到期,那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0年1月2日。 二、特别诉讼时效: 1、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障碍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情形消灭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如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期为2003年1月1日,债权人所在地于2002年12月1日地发生地震,待地震情形消除之日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障碍包含: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