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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不向谁提供收入
释义
    法律分析:
    所谓职责,即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简言之就是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职能 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通常来讲,对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职能也就是职责。因为有权力必有义务,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责等同于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能。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区内的行政事务。比如,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权许可的事项。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其具体职能可以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其中运行方面进行考察,比如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职能。譬如笼统地讲,依法独立制定所辖区域发展计划、财政金融政策,维持所辖区域的繁荣稳定,提高人民教育、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福利,协调收入差距过大,发展科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护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护照,给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旅行证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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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