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我是受害者,用不用催责任认定书 |
释义 |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需要主动催促交警开具责任认定书,按照如下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处理完毕后,10日内会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 根据交通事故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为: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时报警,警方到达现场进行调查。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违法责任;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时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超过规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门将结论交给当事人。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或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责令重新调查及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新认定书。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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