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