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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找一个律师如何收费
释义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收费2000-30000元,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同一案件多阶段收费递减,刑附民案件按民事标准收费,涉多罪名可分别计件收费。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帮助您维护权益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在维护您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他们将对您的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以便建立强有力的辩护策略。其次,他们将代表您与相关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沟通,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他们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辩护的漏洞和法律依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此外,辩护律师还会代表您出庭辩护,并与检察官进行交涉,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们将全程陪同您,确保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并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在维护您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将全面调查案件,收集证据,建立强有力的辩护策略。代表您与相关当事人和法院沟通,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辩护漏洞和法律依据,保护您的权益。代表您出庭辩护,与检察官交涉,争取最有利结果。全程陪同,确保公正对待,争取最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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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