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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释义
    合同无效确认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之诉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履行义务。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与形成之诉类似。合同当事人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第三人无权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和被告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形成之诉,法院仅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当中不含给付内容,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合同的当事人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第三人不可以有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要确认合同无效要有明确的证据,出现了合同当中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其属于形成权,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给付。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旨在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决中不含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合同当事人应凭借明确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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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