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要求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法律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依据: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有知情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有生理或精神缺陷、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出庭。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不得拒绝或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 法律分析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有: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四)证人的诉讼义务依本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不能无故不到案。 结语 证人的出庭义务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证人都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除非有正当理由,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的出庭义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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