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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程序
释义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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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