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纠纷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1、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如果发包方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合格,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了建设工程,则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程款。 2、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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