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对于修理、返工或改建后的验收,可根据以下规定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