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未建成,是否要交房款 |
释义 | 购买预售商品房需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遵循《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购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提供协助和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如购买的房屋是预售商品房,房未建成,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具体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房屋建设延迟,是否可以暂停交房款? 在房屋建设延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暂停交房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做出决定。首先,应仔细审查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双方对于建设延迟的责任和权益规定。其次,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延迟的处理方式,以及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暂停交房款。此外,还需考虑开发商的实际情况和意愿,以及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建议您在面临房屋建设延迟时,咨询律师以获取具体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购房合同的规定,对于预售商品房的交付和权属登记等手续,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办理。在房屋建设延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暂停交房款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商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等。建议您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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