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因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出现问题而解除。具体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二、乙方想终止房屋买卖合同该怎么办 乙方一般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属于买受人一方,即购买房屋的一方,乙方若想终止合同有以下几种思路: 其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其二,若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不符,且差距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条文解除合同;若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或功能设施与构成要约的商品房广告(广告中对房屋面积、功能、价格或其他可能直接影响买卖合同订立的事项有直接详细具体的描述)中不符,买受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法定单方撤销权,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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