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知要求,全省接送托的家长要查验健康码。 各类托育机构要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接送托家长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和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健康证国家最新规定条例》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