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 一 总体要求 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