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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哪些内容
释义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注意: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足球第三方所有权抵押担保的类型包括哪些?
    1、买卖式担保。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用附条件买卖的方式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在买卖担保中,债权人(信用授与人)借支付买卖标的物价金的名义将信用授与债务人,而债务人(信用接受人)则借出卖人的名义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之保证,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再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式担保中,买卖标的物发挥着担保物的作用,买卖只是假借的形式,实质是通过附条件买卖的形式来实现信用之授与,并给信用授与人(贷款人)收回贷款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2、让与式担保。
    指以让与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让与式担保的作用与买卖式担保完全相同,其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买卖,而是其他形式。让与式担保根据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包括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和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是指以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而将担保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的担保。在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于债务成立时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但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有权取回担保物,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
    3、所有权保留。
    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付清全部价金前,卖方对已交付买方占有的出卖物仍继续保留所有权。附所有权保留约款的买卖与普通买卖的区别在于:普通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方将标的物交付买受方占有之时移转:而在附所有权保留约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自交付之时转移,而是自买方付清全部价金之时转移。
    二、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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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