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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丹东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丹东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项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丹东市新生儿入户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新生婴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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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