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载体档案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1. 档案部门应按GB/T 18894—2002标准,对各业务部门移交的光盘、磁盘、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在信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检测与验收,确保载体记录的信息与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移交的特殊载体档案安全、有效。 2.信息部门应对本企业应用的各种管理软件系统定期做数据备份光盘,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刻录)到符合保管期限条件的光盘上,按GB/T 18894—2002标准规定填写电子文件登记表和编制归档说明,向档案部门移交。 3.光盘、磁盘、录像、录音等载体的形成部门应按DA/T 15-95 和GB/T 18894—2002标准规定填写电子文件登记表和编制归档说明,向档案部门移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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