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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齐齐哈尔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集体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为解决户口迁移问题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黑龙江省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集体户口可以迁移。然而,根据《齐齐哈尔公安机关关于规范户口迁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集体户口迁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集体户口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其次,迁出地公安机关需要开具《户口准迁证》。此外,迁入地公安机关也需要开具《户口接收证》。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需要将集体户口上的迁出人名单和迁入人名单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户口迁移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迁移。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十二条\t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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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