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何被刑法界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明确了非法行医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未取得医师资格、被吊销执业证书、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家庭接生员从事非接生医疗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包括轻度残疾、传染病传播、使用假药等,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指中度以上残疾或多人轻度残疾。该解释为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 法律分析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以及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予以法律严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我们应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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