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证明动物加害的行为。 动物的加害行为可通过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报案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2、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 医疗费可通过病历、医院的发票等综合加以认定。交通费可通过交通费发票或实际发生的情况加以认定。误工费可通过住院的天数加以认定。 3、证明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己的损失是由动物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如是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被狗咬伤后出于自信而拒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带其注射疫苗或做其他消毒处理,导致其染上狂犬病,此时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的情况下,才能够视其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