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处置人员失踪警情工作规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走失人口年龄、衣着、体貌特征,怀疑的去向,可能的走失原因等。报警人有微信、微博的,要第一时间请其发送走失人口的最新照片,通过工作微信群或指挥中心传发给各辖区民警,使其了解、掌握情况。报警人情绪较为激动的,应先安抚其情绪,待报警人冷静后再行询问。 2.接到报警后,边了解警情边迅速到达现场。询问时,民警应第一时间向报警人了解以下情况: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走失或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微博和微信账号等。 (3)走失或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走失或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走失或失踪前的言行、穿着、随身物品。如有需要,可索要近期彩色照片。 (6)走失或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走失或失踪前的人际交往、情绪是否有异常,从而判断其可能的去向。 (7)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走失或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8)走失或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9)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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