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中止现场审查的情况是 |
释义 | 现场审查(复查)中遇到以下情况会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需要补充材料或者不受理的,视为作出受理决定。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可以说是申请保密资格的重要一环。受审企业应该对此保持高度的重视,尤其是,现场审查有6个基本项,这6个基本项如果不合格审查组会立即中止审查。 二、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3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现场审查。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这6个基本项是什么该如何去做。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 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3.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4. 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5. 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6. 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