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案审理过程中哪些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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