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个月;强制措施期限包括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拘留时间、取保候审时间和监视居住时间,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若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若被不起诉人对申诉不服,则应在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法律分析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如下: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延长2个月; 4.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 如果发现有其他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拓展延伸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期限为12小时,而起诉阶段的强制措施期限则为72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拘留。而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拘留,并且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有关单位。 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诉。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法院应当立即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且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关单位。 结语 根据以上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办案期限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在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强制措施期限方面,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我们必须遵守以上规定,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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